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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信息选登——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的建议

来源:市委会参政议政处|作者:吴言才 魏勇刚|时间:2021-12-16

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少年司法体系中具有“提前干预、以教代刑”特点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专门学校作为开展专门教育的场域,目前存在法律规范缺乏、学校建设不足、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专门学校建设的具体办法缺失。目前我国关于专门学校教育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义务教育法》中,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作出了顶层设计,但是目前对于专门学校的具体设置、运行模式等也没有具体的规定。缺乏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的具体办法,导致各地政府无可行性的实施细则筹建专门学校。

二、专门教育在实践中缺少具体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但是,由于具体的实施办法尚未出台,在实践中存在操作难题。例如,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往往担心“被标签化”、“交叉感染”等问题,不愿让孩子到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同时,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直接强制决定送入专门学校的情形仍不多。

三、专门学校建设和保障不足。从上个世纪50年代国家创建工读学校至今,全国工读学校的总量锐减,纷纷改名或者改制转型,剩余的专门学校面临着办学条件差、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师资力量较为薄弱等问题,专门学校学生应开设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受教师及条件限制,难以开展。同时,专门学校对各年龄段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难以做到全覆盖,一般仅接收初中生,年龄基本在13-15岁之间,对于13周岁以下和15岁以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难以纳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如2020年,江苏省接受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训诫的未达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约1500余人,而全省仅南京有一家专门学校可进行专门教育。长春市晨光学校目前有一间心理咨询室,兼职心理健康教师2名,但多年未进修学习,无法满足学生心理矫治的需求。

四、专门学校的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厘清。目前,专门学校大部分属教育部门主管,少部分属司法部门主管,或由教育部门和综治部门双重管理,这给专门学校管理带来难度,出现“教育性”和“司法性”难以兼顾的问题。近年来,专门学校开始“去标签化”的转变,普通化程度越来越高,教育指标也倾向普通学校的指标考核,一些专门学校套用普通学校的教学评价标准,忽视其教学评价的特殊性。如对专门学校考核犯罪率问题。

为此,建议:

一、健全有关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的法律法规。加快完善专门教育立法工作,出台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界定专门学校教育的性质和职能边界,明确专门学校规模设置、运行模式、考核机制、招生范围、入学程序、教育课程等内容,为专门学校教育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专门学校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教育矫治工作。

二、加大专门学校的建设和保障力度。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可参照《特殊教育提升计划》设立专项资金,保障专门学校配备相应教育教学资源。为了统筹专门学校资源,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地理区域分别在不同区域设置一所专门学校,各地区(市、区)需要入学的学生由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协调就近入学。配足、配齐、配好专门学校教师和法务管理人员,可通过一定政策倾斜和优厚的福利待遇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专门教育,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师的专业化培训。根据需求设置各个年级和班级,尽量实现10-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入学需求全覆盖,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划分不同的教育管理区域和实施有差异的教育、保护、矫治手段。

三、健全专门学校的管理体系。专门学校要构建不同于普通学校、符合自身办学定位的科学评价机制,不应当以升学率、犯罪率等普通学校考核标准作为专门学校的评价标准。专门学校应当切实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将普通学校的课程纳入专门学校的教育工作;专门学校还要有自己的工作侧重性,要在遵循专门学校发展规律和少年司法的基本要求基础上,构建完整有效的教育矫治评价制度,重点关注行为矫治、法治教育、心理咨询与辅导、生涯教育、感恩教育等方面的有机融合。



作者:吴言才 魏勇刚

责任编辑:参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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