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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信息选登201710—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参议处|时间:2017-09-28

据民进重庆市长寿区委副主委、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主任李佳反映: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需求的日益增多,以及依法治国推向深入,全国各地正在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但目前,法律援助质量评价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做好做坏一样”影响法律援助质量的提升,导致受援群众在法律援助中的获得感降低,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质量评价重“程序”轻“实体”。目前,各地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普遍都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统管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监管。但当前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检查多停留于对案卷的书面审查,主要侧重于是否会见受援人并制作谈话笔录、是否撰写代理词、是否开展了庭前准备等程序性工作,对于受援群众的合法诉求是否真正得到保护和实现,往往没有评价监管到位。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人员紧缺是导致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以重庆市长寿区为例,2016年全年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700余件,而法律援助中心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为3人,平均每人需负责近600件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分配、档案整理和质量检查等工作,同时要开展日常的接待群众来访和释法说理等工作,工作人员疲于应付,很难进一步开展质量监管。

二是评价主体单一。在评查过程中,主要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案件质量进行评判,并按照上级规定,以10%左右的比例开展对受援人的回访听取意见,作为案件质量的一个参考依据。评价主体主要以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为主,并没有全面听取案件承办单位(如检察机关、法院)的意见,对受援人意见的听取率也也较低。

三是案件质量和补贴没有挂钩。对开展法律援助的律师,按照规定由政府给予补贴。当前补贴发放主要是“以案发放”,案件质量和补贴没有挂钩,“做好做坏一个样”制约了法律援助质量的提升。

四是缺乏刚性的惩戒手段。由于国家尚未出台针对法律援助的统一性法律,各地对于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过程中出现的拒绝履职、不认真履职,甚至导致受援人经济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没有明确,或者虽有规定却缺乏刚性的约束。

法律援助的质量不仅直接关系到受援人的合法利益是否得到切实保障,也关系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尽快构建更为科学的质量评价体系有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长远科学健康发展。因此,建议:

1.质量评价重“程序”也要重结果。要将代理程序是否规范、实体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受援人是否满意、办案单位或其他诉讼参与者的评价都纳入案件质量评判的标准,在此基础上给出综合评价。

2.构建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目前,司法行政部门人员紧缺,部分工作人员由于长期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脱离了司法实践。建议组建一支具有充分司法实践经验的评价队伍,可以尝试开展从业人员之间的交叉检查,同时,要鼓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积极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去,以获取真实的司法实践经验。

3.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司法行政部门主要应当承担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统筹和管理工作,对于服务评价等工作,可逐步探索推进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由第三方中立机构开展服务评价工作,不仅可提升评价的专业性、中立性、也有利于更好地将现有人员资源投入到管理工作中去。

4.将案件质量与补贴挂钩。为避免“做好做坏一个样”的现状,应当将援助效果和补贴挂钩,根据服务质量的优劣等次给予补贴,改变之前“以案发放”“一刀切”的补贴发放模式。

5.加强质量评价的约束刚性。建议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与法律从业人员的从业信用等级、年度考核、年度资格审查备案等挂钩,完善法律援助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对于因为从事法律援助不负责任、案件出现明显质量问题、导致受援人合法权益受损等情况的,除应当将其清退除法律援助队伍外,还应当结合行业处罚、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手段,进一步净化法律援助队伍,提升法律援助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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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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