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情民意信息选登201613-关于规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语言的建议
据重庆市第三届道德模范、首届重庆市十大法制人物、民进会员曾美华,民进重庆南岸区委委员、南岸区检察院检察员、研究室副主任吴言才反映:
一般情况下,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身心等方面的原因,使其在面对刑事程序时具有天然的“脆弱性”。这导致在相关制度的设定上需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篇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强调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区别,并在讯问中要求合适成年人到场,对于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权益受到不恰当地侵犯提供了极大的保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仍存在笔录设计、讯问方式等不规范之处,不利于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作为合适成年人,在参与江北区公检法部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办案人员都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是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甚至讯问其是否中共党员。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均未满十八周岁,尚未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可能成为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也不可能是中共党员,故此讯问方式是及不严谨、不规范的,缺乏法律的严肃性。 为此,办案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的放矢的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量身制作讯问提纲,建议如下: 1.讯问要首先审核其身份以印证在案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同时询问其未成年人的户籍、年龄,以及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生活学习环境、社会交往等入手展开,杜绝套用不适合未成年人的人大代表身份等惯例式的提问。 2.讯问语言要简单易懂,不能使用非常专业的术语、诱导性的提问来迷惑未成年人,因为相比成年人,未成年人更易受到某种言语的误导。 3.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注重将重心向维护其合法权益倾斜,重点听取其无罪的供述和辩解,核实侦查机关在讯问中有无违法活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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