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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信息选登201420-关于解决我市乡村旅游中土地流转中级差地租建议

来源:民进荣昌县委|作者:李志辉|时间:2014-11-13

土地流转是解决乡村旅游用地的最主要形式。乡村旅游涉及到的土地旅游资源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甚至未利用的土地。当这些不同类型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时,导致禀赋差异的因素主要是:土质、肥力、水源、光照等物质条件,而当他们用于乡村旅游时,导致禀赋差异的因素则主要在于青山、绿水、田园风光等环境因素。土地的自然禀性差异,导致级差地租的出现。

但由于土地利用方式的多样性、乡村旅游用地的复杂性和多效益性、土地所有者对旅游活动认识不足,旅游投资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往往是支付了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用地功能的使用费,并非是按照土地作为旅游资源来支付使用费用。由于出租和转包是乡村旅游中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而入股这种方式所占的比例很小,所以固定的租金就成为了土地流转中农民收入的主要方式。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农民与业主间均没有签订租金增长协议和新的议价协议,因此,农民基本上没有股金等分红,不能享受到乡村旅游发展所带来的价值增值,无法参与新增利益的分配。所以,当本地乡村旅游发展到一定规模时,由此导致的本应归农民所有的级差地租就被投资者无偿占有了。

级差地租的分配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农村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为此建议:

一是要科学制定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对农村土地(特别是对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土地)应建立起专门的评估标准,以农村土地分等定级为基础,综合考虑土地的区域差别、自然条件、物价上涨、审美价值、生态价值等多方面因素,建立合理的价值评估体系,为农村土地流转价格的确定提供科学依据,并以此来约束开发商的一些不合理行为,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的级差地租问题,使乡村旅游发展中的土地流转更加规范化和市场化,防止出现用行政权力扭曲土地流转价格的现象。

二是在流转土地的补偿上,可以考虑采用分红和实物计数等相结合等办法,实现土地收益的合理化再分配,确保农民权益不受侵害。

三是要建立公正合理的调价机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兼顾双方,灵活确定流转周期,合理确定流转价格,尽量避免土地一次流转定终身的现象。对流转期限超过一定年限的,要建立价格调整机制,明确约定调整时限和幅度,分时段确定流转价格。

四是要引导乡村旅游地的农民参与旅游开发。引导他们主动参与餐饮、娱乐、物流配送等旅游经营活动中来,并加强对他们经营活动的管理,让他们分享乡村旅游的增值收益。

作者:李志辉

责任编辑:钟冬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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