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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信息选登201406-建议进一步完善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制度

来源:本站首发|时间:2014-05-09

生产性服务业是与制造业直接相关的配套服务业,对促进二、三产业融合,推动经济转型发展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但在统计方面还较为混乱,相关制度亟需完善。

一、统计标准不一。目前国家没有颁布统一的生产性服务业统计标准。各地自行拟定的统计标准,由于关注的背景和重点不同,统计口径和行业标准也不尽相同。如《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是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在2009年印发的,该标准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的基本范围定义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与零售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堪查业”等6个行业门类,共包括22个行业大类、148个行业小类。与之相比,浙江省统计局制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基本范围则剔除了“批发与零售业中”的零售业。而《上海市生产性服务业分类与代码(试行)》,则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为依据,将生产性服务业划分为农业服务、制造维修服务等12个行业门类,共涉及32个行业大类、104个行业中类、199个行业小类。

二、统计周期较长。目前的生产性服务业统计没有实行年报制度,多数地区仅通过五年一次的全国经济普查收集相关数据。

三、没有专门负责统计和指导生产性服务性发展的部门。除统计局外,经信委等部门也可能涉及到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和指导工作。特别是在区县一级,可能出现经委管信息、软件,商委管服务,发改委管物流,金融办管金融等多部门负责现象。

为此,建议:完善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制度。

一、制定国家层面的统一生产性服务业分类标准,完善统计指标。

二、建立分行业的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基本单位数据库,定期做好更新和维护,全面准确掌握生产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动态。

三、比照其他二三产业行业门类的统计方式,确定生产性服务业的统计周期和时间,做好统计资料的收集、汇总、评估、核算和公布工作。

作者:

责任编辑:钟冬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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