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情民意信息选登201607-非法经营疫苗案件暴露三大监管漏洞亟需封堵
据民进会员、民进南岸区委综合支部副主委、南岸区检察院检察员吴言才反映:
据警方通报,2010年以来,庞某某与孙某非法购进25种二类疫苗,涉案约5.7亿元,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流入24个省市,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这一案件表明,疫苗监管存在三大漏洞,亟需封堵。
一、监管制度有漏洞,监管缺位。一是经营主体审查监管缺位。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庞某某坐诊的门诊并不具备经营疫苗的资格,监管部门对庞某某经营疫苗资格的日常管理不到位,打开了关键的第一道防线。二是流通环节监管缺位。按规定,二类疫苗只能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这四者之间流通,而相关部门对这些主体涉及二类疫苗的销售、流向等信息未做到严格核查,大量疫苗贩子挂靠在有资质的疫苗批发企业名下交易疫苗。三是运输存储监管缺位。本案涉及到的疫苗,需要严格的进行冷链监控,确保在2-8℃内运输保存,而这批疫苗被庞某用大巴车捎带的方式,冷链仅靠疫苗内的冰排,进入基层疾控中心接种点,放入冰箱之前都是人工手动记录,基层的接种点对温度记录的操作比较随意。
二、疫苗经营市场有漏洞,监控不足。一方面,采购配送模式不统一、不规范。按照现行规定,二类疫苗的采购权在地方疾控部门,许多省份接种单位、疾控部门出于利益的考虑,自行采购二类疫苗,此次事件是基层销售人员调用“近效期”疫苗来顶包常效期疫苗,销售到接种单位,形成疫苗到期未报废而被接种的风险;此外,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运输系统全权保障第一类疫苗,而二类疫苗却因市场化的分散购销模式,一个地区的第二类疫苗使用数量上级疾控机构难以掌握,其储运条件是否可以达到要求亦不被相关部门掌握。另一方面,网络非法经营疫苗市场泛滥。据调查,网络聊天工具正成为非法经营疫苗或生物制品的“批发市场”,而监管仍在线下。犯罪分子都是通过专业QQ交流群发布、获取相关疫苗的购(销)信息,并在未按规定进行冷链存储和运输情况下,通过物流公司发货,流通过程中存在过期、变质的风险。
三、执法体系有漏洞,惩处不力。一是行业监管不力。相关疫苗批发企业、接种单位等负有法定的高度的审查疫苗及其经营者资质的义务,却未对销售经营者起到起码的筛查责任,长期不被查处。二是犯罪打击不力。部分疫苗销售企业及业务人员益与疾控部门、接种单位部分人员互相勾结,形成了脱离监管部门监管的“体外循环”违法销售模式,滋生腐败。三是刑事执行监督不力。庞某某因非法经营人用二类疫苗,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但在缓刑期间“重操旧业”,社区矫正流于形式,刑罚执行监督部门未依法收监,致其将非法经营疫苗的生意做得更大更猖狂。
为此,建议如下:
一是健全监管体系,确保监管无死角。严格风险排查。对整个疫苗市场进行一次行严格的自查自纠、风险排查,建立健全防控机制。完善建立溯源、倒查机制。建立疫苗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台账,让每一支疫苗都有“身份证”。严格监控疫苗流通环节。隐患排查常态化,规范流通渠道,严格接种环节的储运管理。严格购销管理。要求经营单位建立购销记录,建立疾控系统疫苗采购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疫苗进销存的完整记录,实现对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资质文件等文件的电子化管理,并妥善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二是优化疫苗经营市场,规范市场秩序。逐步实现二类疫苗省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实行省级以上疾控中心统一采购二类疫苗制度,直接向疫苗批发企业或生产企业采购各类疫苗,不给像庞某某这样的中间贩子从中倒卖疫苗的机会;同时,省级疾控中心委托专业医药物流企业储存和配送,所有疫苗全程实施联网温度监控,且瓶上贴有温度检测卡,及时分辨疫苗是否失效。加强网上药品销售监管。食药监部门设置专业网络药监队伍并配备相应的监管手段,加大对各种网络聊天工具及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尤其是对QQ群、微信群等疫苗交易信息出现频繁的网络载体的监管。“斗硬”执行物流寄递实名制和寄递企业收寄验视制度。根据(中综办[2014]24号)文件,2016年已全面实行寄递实名制和先“验视”后“封箱”制度,应将上述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物流寄递企业注册、审批的硬性指标,阻断疫苗通过普通物流违规流通。
三是完善惩处机制,形成常态化高压打击态势。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追根溯源查处生产、流通、购销、使用等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检察、食药监、公安、卫计委等执法联动,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建立严密的“防腐疫苗”。深入开展惩治和预防药品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严查贿赂、渎职犯罪行为。加强刑法特殊保护。对疫苗此类特殊但部分市场化的药物给予更严格的刑法保护,不仅从重处罚假冒伪劣、非法经营行为,并对非法收买、运输、管理行为酌情处罚。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对曾因药品违法犯罪遭受处罚的企业和个人纳入黑名单,实行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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