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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选登20150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来源:本站首发|时间:2015-03-11

法律援助是指由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是基层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感受最为直接、需求最为迫切的法律公共服务内容。我市对法律援助工作一直较为重视,先后出台并多次修订了《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文件,不断放宽标准、降低门槛,让更多生活困难的市民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市民享受到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五次全会召开,贯彻依法治国精神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的一些不足:

1.社会知晓率不高,宣传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目前的法律援助服务的启动要由群众主动提出。但是由于城乡发展的不均衡、普法宣传不到位等原因,仍然有相当多的群众并不知道可以通过取得法律援助的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因此有相当多的群众仍然“信访不信法”,不利于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

2.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存漏洞。我市目前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查为事前形式审查,申请人只需要提交各种证明材料,达到相关规定即可获得法律援助,而对材料真实性的核查并不严格。调查中有人反映,蒙混过关骗取免费法律援助服务的现象极可能存在,甚至不排除捏造假案套取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情况。

3.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质量不高。调研发现,目前多数法律援助案件都是由刚从业的年轻律师或是名义上有资深律师指导的见习律师进行办理,由于大多经验不足,影响到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质量,进而影响到法律援助工作的声誉。

4.法律援助工作信息披露需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够透明,相关信息缺乏必要的公示,使得关于法律援助的负面消息、虚假消息在社会上蔓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推进和完善。

为此,建议:

1.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

一是整合司法行政资源,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将法律援助宣传工作融入到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中,创新工作方式,发挥职能优势,形成系统合力;二是开展大型集中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新闻、报刊、电台、手机信息等多方面新闻媒体的作用,集中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农村”和“走门串户,联系群众” 等活动集中宣传法律援助;三是积极开辟群众便于接受的宣传渠道,搭建群众乐于参与的宣传平台,以具体充实、通俗易懂的内容,采用播放公益广告、制作动漫宣传短片、评选优秀案例、组织大规模宣传服务活动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将宣传工作引向深入。

2.增强和优化法律援助便民措施。畅通困难群众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满足困难群众多层次的法律援助需求。

一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在醒目的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统一服务标识;设立公示栏,列明法律援助条件、申请程序、无偿服务原则、监督投诉电话等基本内容,可开通专线法律援助电话。二是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协调信访、社保和法院等与困难群众联系密切的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系点,直接接收申请,或者授权律师事务所代为接受公民申请。三是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当地经济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和残疾人、农民工等信息,建立法律援助对象数据库,发放法律援助卡(证),对录入数据库或持卡的人员免除经济困难审查。

3.建立多样化、贯穿整个法律援助始终的审查监督机制。

建立法律援助案件随机抽查机制,通过抽查等方式进行全面实质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及时撤销法律援助,以免滥用法律援助权利造成专项资金流失,同时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法律援助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存在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加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管控力度。

一是联合各区域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组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定时定点进行法律咨询,以及采取业务知识培训、政治理论学习、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轮流讲课等形式来促进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使整个维权队伍端正态度,明确工作重心,在思想上、业务上和社会责任感上有进一步提高。二是明确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办理资格,经验不足的年轻律师不能单独办理,必须要求与具有一定办案年限的有经验的律师共同办理。

5.法律援助信息披露应当细化和健全

一是政府可以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网站,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律师、办理情况的公开制度。要求承办人员向法律援助机构的定期报告义务,包括提交诉讼过程中的各种文书、对承办人员放弃或中止法律援助的要求进行合法性的审查报告以及法律援助人员报告案件的特殊情况,调整法律援助活动的有关内容等信息。二是可以设立法律援助监督员。通过受援人的报告监督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认为必要时派员随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如出庭旁听案件审理,审视有关操守或表现欠佳律师的报告,以及决定所采取的适当措施。三是应当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论证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并对此进行披露以保障受援人利益。

 

作者:

责任编辑:郑常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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