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情民意信息选登201411-关于规范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乡镇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数量众多,类型复杂,分布广泛。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规范管理,导致许多乡镇国有资产被随意处置和流失,成为容易被忽视的“腐败温床”,并伴生和激起一些社会矛盾。当前我国乡镇国有资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家底不清。由于对乡镇国有资产缺乏全面清理,很多乡镇没有建立资产台账, 数据不全,档案不齐,有的连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重要证明文件都已经遗失。很多资产权属混乱,部分资产已经被弃管,成了一笔没理清的“糊涂帐”。一些乡镇领导和财政工作人员不仅讲不清自有存量资产的具体数据,甚至不知道是否有建档,即使表示有档案也说不出存放位置。
2. 管理不善。目前只有少数乡镇进行了清理盘活国有资产的尝试,但效果不明显。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容易随乡镇负责人的变化而相应波动。领导重视,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则有所推进;领导不重视,则趋于停滞。乡镇政府一般不会安排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即使管理,也是有利则管、无利不管。
3.处置不当。绝大多数乡镇的国有资产因为长期闲置或者弃管不断损失。即使有的乡镇试图经营或拍卖资产,但由于决策不透明,方式不合理,随意性较大,容易出现官商勾结、私相授受等现象,如租赁价格弹性过大、售卖价格估值过低等等。有的地方还出现了专门套买套卖乡镇国有资产的灰色行业,大发不义之财。另外,处置国有资产所得的资金还经常被乡镇政府随意挪用。如一些乡镇接收了破产企业的债务的同时,也接收了资产;但变卖破产企业资产所得资金并没有用于债务偿还,而是被挪作他用。
造成乡镇国有资产管理混乱的原因:
1.界定不清,权属不明。目前对乡镇国有资产的范畴没有明确的界定。有的乡镇提出凡是国家投入资金、资产的项目都应视为国有资产,但实际上很多国家财政投入的项目都具公益性,不宜单纯看成是乡镇国有资产。另外,受撤乡并镇、学校调整、企业下马等事件的影响,一些最初由国家投资的资产,现在被村民集体甚至个别村民实际占有支配。在长时间无人过问、档案损毁遗失、原经管人员又失去联系的情况下,这类资产的权属是归个人、集体、国家单独所有,还是三者按一定比例共同所有,难以明确界定。
2.缺少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不同于国有企业,进行乡镇国有资产管理缺少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也缺少针对乡镇、农村国有资产出台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各级财政虽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但没有明文规定财政部门必须要负责乡镇国有资产管理。无法可依,也使得政府对乡镇国有资产的经费无法保障、管理力度大打折扣,导致一些单位、部门和个人自行其是。
3.其它因素。如舆论方面,在资产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明确权属划分、追讨侵占资产,容易被理解为“与民争利”,导致矛盾升级,在费力不讨好的情况下,清点盘活行为多数都半途而废。再如观念方面,由于处置不当或是私人侵占现象起到负面“示范”作用,一些人在“政府可以贱卖,我就可以占用”、“别人可以占用,我也可以利用”等观点影响下,先后侵占国有资产,也加剧权属混乱情况。
为此,建议:
1.国家层面出台《乡镇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为搞好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应积极探索相关制度并出台具体文件,特别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职或不当处置造成乡镇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人终身问责。
2.规范有序做好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一是规范档案管理。推广一个项目一份档案、一个项目一份协议、一个项目一份台账、一个项目一份审计报告、一个项目一套证照(产权证)的“五个一”乡镇国有资产档案管理标准。二是规范日常管理。在不增加财政供养负担的前提下,设立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专人管理。省、市、县国有资产和乡镇国有资产要分级确权、分级管理。实行严格的新增资产登记制度、国家需要时无条件退出机制等。三是规范资产处置管理。乡镇国有资产处置应实行集体决策,公开处置,防止不法分子借机谋取暴利。建议制定《乡镇产权交易规定》,明确规定乡镇产权交易的主体、决定权与审批权、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的方式与程序等。坚持收支两条线,乡镇国有资产的收益要纳入市、县国库统一调配,不能坐收坐支。
3.放开盘活,提升乡镇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是乡镇政府退出直接经营活动,只是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可把监管职能交给社会化专业监管机构(市、县也可以建立监管平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乡镇国有资产监管。二是坚持市场化运营,力促乡镇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对维护成本高、经营价值不大的资产进行公开拍卖(可以由市、县统一组织),拍卖所得用于乡镇债务清偿和民生事业,进而降低管理成本。探索有效的混合所有制实施路径,把部分股权转让给民营资本,组建国有、集体、民营资本等交叉持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体,负责市场运营。三是建议参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制定《乡镇国有资产效益收缴使用办法》,规范有序地将乡镇国有资产产生的利润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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