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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信息选登201413-建议规范管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来源:本站首发|时间:2014-08-04

民办教育事业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由于缺乏有效管理,培训机构和培训活动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培训行业门槛较低,风险管理不完善。按照《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渝办发〔2011242号)文件规定,“风险保证金参照培训机构全年在校生规模、收费总额以及社会信誉等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少于10万元”。由于培训机构实行收费备案制且培训费用逐年增长,培训收费无明确要求,资金无法有效监管,存在较严重的培训风险。  二、审批权力与监管责任不对等,监督管理难。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学范围涉及文化、艺术、职业培训、助学助考等多种领域,审批部门包括市级、区县级的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如教委负责审批文化、外语、艺术、体育、职业培训、助学助考等培训机构;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批技能类培训机构;工商部门负责审批各类教育咨询公司等。但监管职能则主要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多头审批与单一监管导致权责不对等,属地管理难度较大。  三、有的教育培训机构自身存在诸多问题。由于市场化的刺激,民办教育机构盲目扩大规模;少数以“教育”为名,实则从事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将办学资金予以挪用;有的违反“一点一证”原则办学,随意变动办学地点;有的虚假宣传,侵犯学员知情权,并借机调高培训费用,增加学员的经济负担。

为此,建议:

一、统一培训教育机构相关标准,完善培训风险防范制度。由市教委牵头,研究制定培训机构财务、资产管理办法,根据培训机构所收取费用属于预付款性质,探索引入市场手段,采取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加强对培训学员预付资金的管理,以确保学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统一制定《教育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由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共同承担风险。  二、明确审批权利与管理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工作原则,进一步明确审批管理部门权利与责任,由市教委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管理符合各自审批条件的培训机构,教委负责管理文化、外语、艺术、职业培训等培训机构;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管理技能类培训机构;工商部门负责管理教育咨询公司等。  三、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一是严把审批关口,在资质认定、教学场地、师资、消防等方面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二是年度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定期开展清理整顿,违规运营的坚决予以取缔。严厉打击非法培训,设立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反映渠道,重点查处群众举报的非法培训行为。三是规范收费行为。在长期收费时,要对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建立一个无条件的“冷静期”,在此期间客户可无条件退费。同时,限制收费期限,建议一次性收费的培训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作者:

责任编辑:钟冬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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