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参政议政/参政议政成果/社情民意信息选登201409-关于加快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国家立法的建议

社情民意信息选登201409-关于加快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国家立法的建议

来源:本站首发|时间:2014-06-06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全国各地的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均加大了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但据调查,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立法严重滞后,主要表现为:

一、地方立法数量少、层次低,难以广泛推广。近年来,我国上海、天津、杭州、郑州、广州等少数地方政府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对地下空间的开发、使用、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但地方性法规仅能规范颁布区域内的地下空间的开发、使用、管理,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同时,根据《立法法》,地方立法权受限,立法层次低,不能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民事基本权利作出规定。

二、国家专门立法仍是空白。我国至今仍没有专门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国家立法,国家层面仅有《人民防空法》,但它仅针对人民防空;原建设部颁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但它侧重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方面的规定;它们均未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民事权利问题。根据《立法法》,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民事基本权利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但全国人大至今尚未出台相应的法律。

向地下空间发展已成为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明确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民事基本权利,规范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推动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推广地方地下空间立法先进经验,在具备地方立法权的省市广泛开展立法试点,并适时修订、完善旧法,使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加快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国家立法。应在吸收英、美、法、德、日等国家城市地下空间权利立法的经验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加快我国地下空间权利立法研究,适时制定我国城市地下空间权利的国家立法:

1、重点是规范民事权利义务:明确我国城市地下空间权利的内涵、城市地下空间权属范围、地下空间所有权主体、地下空间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和出让原则、地下空间权利的登记制度、地下空间权利争议处理机制。

2、行政法规方面,要建立完善城市地下建筑物开发的申报制度、城市地下建筑物产权的审批登记制度等,尽快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法律体系。

作者:

责任编辑:钟冬蕾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