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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信息选登201608-关于解决“毒驾”入刑三个重要难题的建议

来源:本站首发|时间:2016-05-05

    据民进重庆市南岸区委综合支部副主委、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检察员吴言才反映:

    据统计,2013年以来,全国涉及“毒驾”的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562人死亡、4934人受伤,公安部正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开展立法调研,推进“毒驾”入刑,进一步加强法律震慑,推动形成长效治理机制。这个问题要真正进入立法的程序,仍有一些比较具体的、比较复杂的问题和困难,突出表现为毒驾的入罪标准难确定及毒品检测方法技术操作性差等困难。“徒法不足以自行”,这些问题如不解决,法律将难以执行,作用受限。为此,建议如下:

    一、关于“毒驾”入罪标准

    建立零容忍自证法是最适合我国当前“毒驾”的入罪标准。不同于“醉驾”,确立“毒驾”的入罪标准之难是全世界公认的。酒精对大脑的麻痹作用是均匀且具有可预期性的,而毒品却有其独特的作用区域,且经常随着剂量、种类、作用对象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效果。普通的毒品犯罪只关注毒品的分量,而“毒驾”案件关注的却是毒品分量达到何种程度可以损害人的驾驶行为。为此,立法较为先进的美国等发达国家早期规制“毒驾”的法律基本是“基于效果”法或“损害性毒驾”法,而在 2000 年前后相继进入自证法时代,适用零容忍法正成为趋势。由于我国之前没有规制“毒驾”的相关立法,因此实行零容忍自证法对于短期内实现打击“毒驾”的目的是个很好的选择,对海洛因,大麻、冰毒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毒品应当“零容忍”,只要在其体内检出,不管其含量多少,都视为毒驾。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立足于明确建立药物与损害驾驶行为有着直接因果的“基于效果”法是我们最终要回归的目标。  

     二、关于毒品检测方法

    建立符合国情的毒品检测机制是我国“毒驾”入刑的重要前提。一是血液检测为客观标准。关于毒驾的检测方式,我国现行尿液检测的方式为认定毒驾提供药物检测证据已经很少被各国采纳,因为违禁药品及其代谢物存在于尿液中的时间要长于其存在于血液中的时间,且药物存在于血液中时,才会对人的大脑和肌肉产生影响。因此,如同酒驾以血液检测为准一样,通过血液检测认定毒驾更为可靠,且血液检测必须由执法人员指明的注册医师或注册护士抽取。二是建立科学便捷的路边筛查机制。不能路边检测,也是“毒驾”频发的原因之一。吹气仪器能立即测出酒精的含量。而“毒驾”采取尿检、血检的方法,结果要等到数小时甚至24小时后才能出来,容易出现取样尴尬、样品被掺假调包、人权和技术方法等问题。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早已用“唾液测毒”技术在路边对司机进行吸毒筛查。浙江、江苏、内蒙古和云南等地目前也在使用这项技术进行路边筛查。但“唾液测毒”成本很高,且其只能检测出冰毒、海洛因和摇头丸等几种常见毒品的有效成分。因此,必须研发出便捷科学的检测鉴定方法,重点研发“唾液快速检测卡”等路边筛查毒品检验仪器,设置独立的检测认定机构,提高检测准确度。 三是培养毒品鉴定专家和建立专业队伍是规制“毒驾”的必要环节。要认识到行为人是否涉嫌“毒驾”,执法者需要进行检测培训。美国开创了药物评估和鉴定项目(DEC 项目),以 系 统 培 养 为 警 界 所 用 的 药 物 鉴 定 专 家为主要目的,在美国、欧洲是迄今最有效的培训项目。虽然,我国已经开展了类似的培训项目,但并没有形成体系性的培训流程。所以,我们应引入该项目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我们自身需要的药物鉴定专家项目,培养专门的执法人员,设计科学的执法和检测流程,是实现法律规制“毒驾”的并不可少的环节。此外,一个有经验的警察对司机的观察仍是可靠的筛查驾驶者是否吸毒的方法,拥有训练有素且数量充足的执法人员是执行这一筛查措施的客观基础,要加大执法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同时,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培训也必须开展,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必须培训专业知识,学会阅读毒理报告,建立药物鉴定专家的证人资格,使这些专家能够上法庭提供证词。

    三、关于刑事制裁与强制隔离戒毒的关系问题

    建立刑事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一体化”的惩处体系。“毒驾”和“醉驾”的根本差别在于,纯粹喝酒不违法,而吸毒本身就涉嫌违法,因此,立法不仅要提高“毒驾”人员的犯罪成本,还要帮助他们强制戒毒。服刑期间未达到戒除毒瘾的效果,刑罚执行完毕后,必须由法定机构评估是否仍属于达到强制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作出强制戒毒的决定,毒驾者需要继续接受社区戒毒或者强制戒毒,避免吸毒人员为了逃避强制隔离戒毒而选择“短期服刑”。

作者:

责任编辑:郑常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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