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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信息选登——关于光污染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市委会参政议政处|作者:胡蕊珈|时间:2024-03-27 11:19:49

胡蕊珈反映:光污染是继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等污染之后一种新的城市环境污染类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快速发展,光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给城市环境和人们的生产生活等造成不良影响。基层调研发现,当前受法律制度不完善、环境标准不健全、监管职责不明确三方面因素影响,我国光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困难,亟待加以重视并解决。

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污染治理依据缺位。目前光污染治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与光污染有些许关联的法律规范数量少,且倾向于原则性、操作性不强,不利于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例如,《环境保护法》仅通过原则性条款提及了光辐射污染,《民法典》虽然明令禁止民事主体相邻关系中排放光辐射,但未就预防手段、控制途径、司法救济方式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不少地区地方性法规中对于光污染的相关规定也不够明确。以重庆为例,《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中虽有相关条款对避免和减少光污染作出要求,未对如何定义为光污染以及怎样减少、避免光污染做出规定解释,在具体建设和监管中缺少针对LED屏幕等光源的管理实施细则和安装验收标准,导致光污染治理、侵害维权等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例如,该市大足区五星大道一小区居民反复投诉附近建筑物楼顶LED灯光影响其夜间休息,由于缺乏执法依据,工作人员只能通过反复沟通协商,要求所有者降低LED灯光亮度、准时关闭灯光等方式减少对居民的影响。

二是环境标准不健全,污染认定存在困难。污染源和污染范围的确定、污染强度的判断、污染监测方法以及污染治理措施,都需要环境标准作为基础。目前国家层面的光环境标准不健全,导致光污染案件受案、审理、判决和执行困难。据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反映,目前缺乏详细的指标和数值作为标准依据,在光污染案件中难以确定污染者是谁、是否构成污染、构成怎样程度的污染、应承担什么污染责任,也难以判定是否应启动相应程序对污染者进行追责和处罚。例如,该区金科中央公园城小区一居民反映,其住宅卧室对面高楼住户窗户经常发出强烈的反光,极大地影响其生活,但由于没有明确的环境标准,该区生态环境局接诉后无法认定是否构成光污染,只能通过主观感受判断反光对投诉人造成影响,后通过协调双方协商解决,但在该类案例的办理中,不仅协商时间较长,而且协商效果往往难以保证。

三是监管职责不明确,污染防治现状不佳。目前针对光污染监管和投诉处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尚未有明确的职责划分,虽然他们都有运维责任,但因没有确切的执法主体,极易造成管理缺位现象,无法形成有效的管理与控制。例如,最高检发布的2022年度“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典型案例中,上海市南京西路部分商户的户外电子显示牌等照明设施夜间亮度过高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休息,灵石路一厂区照明设施对夜间驾驶车辆的司机造成干扰,在收到市民多次投诉后,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光污染行政机关的职责规定较为笼统,相关职能部门未及时有效履行光污染防治职责,导致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受到侵害,在检察部门介入后,光污染问题才得到有效解决。

为此,建议:

一是加快光污染防治立法进度。建议国家层面在吸纳上海等先进省市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光污染防治立法研究,逐步将光污染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范畴;各地积极将光污染防治纳入地方性法规政策的修订内容,夯实光污染法治基础。

二是构建光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推进光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参考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国内外有关光污染管理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光污染开展技术研究,尽快提出合理有效的监测评价方法,制定城市光排放标准,推动光污染监测纳入生态环境监测日常工作。

三是完善光污染监管体制机制。结合各地工作经验,明确建设、城管、环境等部门对光污染的行政管理职责,加快构建主要负责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配合处置的良好监管格局,通过指导意见、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从规划建设、行政监管、专项治理、舆论宣传等多个维度加强光污染监管和治理。

作者:胡蕊珈

责任编辑:陈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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