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情民意信息选登201501-应迎难而上推进立案登记制度改革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目前,在推进立案登记制工作中,面临着一些困难:
一、案件类型变化,对目前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提出了挑战。法院目前的业务庭室划分还是建立在传统的民、刑、商事、行政案件的基础之上的,一旦取消立案限制,扩大受案范围,各种新型案件层出不穷,跨越传统分类的案件的出现也不再是新鲜事。这类案件该由谁办理的问题亟待解决。
二、案件数量的激增,给一线办案人员带来较大的办案压力。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问题本就突出,这一趋势更加明显。
三、延长案件审理时间,拖延司法救济。以民事案件为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实际执行部门为立案庭)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实行“立案登记制”后,立案审查环节由收案阶段转移到审理阶段,这一期限也将转移至审理阶段,则必须延长整个审限,这将拖延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
四、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案件符合受理条件是案件进行审理的前提,当事人要在案件通过立案审查后才能进行举证和答辩。如果现有审限不变,并将审查期限与举证和答辩期限合并,则实为缩短当事人的举证和答辩期间,不利于保证当事人充分举证和答辩。
实行立案登记制的目的,是在保证审判效率的前提下,确保案件审查的准确性,减少不予立案的随意性。以上诸多困难不能成为阻止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借口。为此,建议:
一、逐步推进立案登记制。鉴于当前司法现实,开展立案登记制度仍需循序渐进。首先是拓宽案件受理范围,将以前不予受理的案件纳入受理范围;其次,提高办事效率,简化程序,对于简单审查后就可立案的案件及时完成立案。
二、修订现有的立案案由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新类型案件案由,并且新案由可突破传统的民事、刑事、行政等分类。据此,重新划分业务庭室的业务范围,部分案件还可以跨庭室办理。
三、多渠道扩大办案队伍。一是整合立案庭人员结构,变立案庭为“收案庭”。减小立案庭人数,将原立案庭有办案资格的法官充实到办案一线,扩充审判业务庭人员编制,并在物资上优先保证。二是通过正当招录途径,公开招聘专业人员,采用社会招聘、校园招聘等途径,招录一批专业办案人员,减轻当前法院压力。三是筛选部分案例,由法官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律师共同办案,法官承担监督作用。
四、受理案件分流。设立“审查组”,对立案条件有争议的,进行单独审查,把审查期限作为扣除审限的法定事由。其他无争议的案件分入审判庭按正常程序办理,不得影响立案无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
五、修改现有法律中关于立案审查的规定。细化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明确规定处理立案争议的期限(以七日为宜),以保证案件审理的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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