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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信息选登201714—关于尽快推进非机动车管理地方法规建设的建议

来源:参议处|时间:2017-10-30

据市政协委员、民进渝北区工委会主委马成全,民进会员、重庆市渝北区经信委副主任俞容龄反映:

近年来,我市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车数量急剧增长。这些车辆普遍存在手续不全、随意改装、车辆性能差等问题,交通违章及事故高发。据统计,包括两轮电动车、两轮摩托车在内的两轮车事故率高达2016年总交通事故的40.11%,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35.09%。但由于相关法规滞后等原因,对各类非机动车执法难问题突出,整治效果不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地方法律法规滞后缺失

目前,我市非机动车执法和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一是国家法律层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实施);二是地方法规层面的《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5月19日实施,2009年3月26日修正),以及行政公文类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的通告》(1995年8月23日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2013年1月22日发布)。其中,国家层面的法律及我市法规在非机动车管理方面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对诸多具体问题没有涉及;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的通告》实施至今已超过二十年,已不适应新情况。

1.“超标”车辆和“新型”车种的界定、处理依据缺乏。对目前大量存在的“超标”车辆(如“超标”电动自行车)如何定性和处理不明确。执法实践当中往往只能参照无牌无照非机动车上路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力度小。对于各类“新型”车(如电动三轮车),既无法纳入传统的非机动车范围予以管理,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也未明确其法律属性。

2.非机动车目录管理制度缺乏法律依据。目前,我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对属于目录中所列品牌、型号的车辆,才准予注册登记。但目前我市在电动自行车的地方检测评审标准、动态更新流程,以及其他类型助力类非机动车目录管理制度方面均未出台正式法规。

3.禁止改装规定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中对燃气改燃油、加装车篷与座椅、更换排气管、拆除限速、消音装置等安全风险极高的非机动车改装行为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及处罚要求。此外,交管部门曾对改装超标电动车发出过3年过渡(2016年11月后不予更新和换牌、上路处罚)的通知,但是现在过渡期满却没有后续处理的相关文件。

4.处罚手段单一、力度不够。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是教育、罚款和扣留等手段。而一般情况下对非机动车罚款额度最高才50元。扣留非机动车适用条件十分严格,仅限于“拒绝接受罚款处罚”和“无牌证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二种情况,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较少发生。

二、协作联动机制缺位

在销售管理环节,有不少商家销售在本市不予注册登记、禁止上道路行驶相关类型非机动车,部分商家甚至提供外省市号牌登记服务,或直接提供假牌假证。而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由于执法依据不足等原因,加上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清,没有实施销售环节的有效协作管理。

在上路应用环节,一方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力量紧张,“无暇他顾”。另一方面新的超标超规车辆源源不断上路,执法难问题雪上加霜。此外,很多市民群众对于能够购买上述车辆却不允许上道路行驶难以理解,抗拒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交管部门执法人员“能不管就不管”的消极心态突出。目前交管部门主要从车辆“无牌无证”的角度对“超标”车辆、“新型”车种开展执法。而各省市非机动车登记信息并不联网,民警在实际执法中对外省非机动车登记信息无法核实,出现大量使用伪造的外省市号牌逃避执法监管情况。

为此,建议:

一、出台《重庆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并修订《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明确我市认可的非机动车种类及登记车种、明确非机动车目录管理制度的法律地位。淘汰环保危害大、安全隐患突出、各地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燃油、燃气助力车。结合我市实际,规定除脚踏自行车外,其他非机动车需要经注册登记方可上路行驶。

二、完善重点管控规定。在修订过程中补充非机动车载人规定,进一步完善对改装非机动车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如明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禁止更换改变车辆原技术参数的动力装置或者改变排气装置的尺寸”。针对实际上路量大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立明确淘汰期限,确保平稳过渡。

三、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在上位法授权的范围内,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定的管理手段,如移动车辆、代为保管车辆、责令恢复原状等;同时对个别较为严重的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如违法改装、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使用伪造牌证等,适当地提高处罚力度。

四、倡导非机动车保险。针对目前涉及非机动车事故赔偿难的问题,建议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增加鼓励上道路行驶的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投保人身、财产安全保险的规定。

五、强化联动执法。一方面强化非机动车销售环节管理,明确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协作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强化跨省市号牌非机动车的协同管理,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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