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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信息选登——建议十四五时期加强生物信息战略管理

来源:市委会参政议政处|作者:曹政|时间:2021-11-05

曹政(民进会员、重庆市畜牧科学院助理研究员)反映:生物的基因序列、蛋白质序列等生物信息关系到精准医疗、疾病诊断、疫苗研制、农牧业的选种育种等生命科学基础研究水平,同时也是一种战略性资源,蕴含巨大的军事、经济、社会价值,直接关系到国家科技安全和产业安全。目前我国生物信息领域已被欧美全面制约,致使我国生物信息安全风险巨大,这不仅严重限制我国生命科学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且对军事、经济、国家安全也会产生重要不利影响。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我国生物信息资源流失严重,生物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我国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 12 个国家之一,从已查明的生物物种数量来看,拥有高等植物种类居世界第三、脊椎动物种类占世界13.7%、真菌种类占世界14%,但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流失极为严重。21世纪初,我国相继发生了上海野生大豆、 “苏麦 3 号”种质资源、猕猴桃、“北京鸭”以及相当规模的中草药等多种生物基因信息被西方国家有计划的提取、利用、甚至被抢注专利等事件,而由我国科研工作者每年主动提交的生物信息更是一个天文数字。通过在国际主流期刊出版集团爱思唯尔(Elsevier)官方网站检索2015-2020年间中国科研工作者发表的SCI论文,以“新物种(Novel Species)”为关键词的有64446篇、以“同源性(Homology)”为关键词的有13000篇、以“系统发育(Phylogenetic)”为关键词的有16294篇。这些在国外发表的科研论文,都被迫遵循了先在美国NCBI提交生物信息的先决条件。由于爱思唯尔集团每年文章出版量仅占全球总量的18%,这说明我国每年主动向美国NCBI提交的生物信息数据量是极为庞大的。

二、 我国生物信息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且缺乏有效执法手段。我国1993年即成立了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制定并发布了《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国家报告》。2005年成为《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缔约方,2016年成为《名古屋议定书》的缔约方。相继出台了《种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表示管理办法》等17项法律法规,但至今没有出台过生物遗传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唯一较有相关性的法规是1998年出台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由于该法规是一项审批新药临床试验过程中人类遗传资源合理使用等方面的行政法规,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针对深圳华大基因、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苏州药明康德等6家单位将中国人遗传信息从网上传递出境、将中国人血清作为犬血浆送处境、将人类遗传样本随意转送其它单位等严重危害国家生物安全行为,国科罚(2015)1号、2号,国科罚(2016)1号,国科罚(2018)1号、2号、3号仅给与了警告、没收或销毁遗传样本数据、勒令整改等轻微的处罚措施,这也是至今为止该法规仅有的6次处罚行为。与此同时,国科办函社(2017)717号文件建立了组长申报、并行审查以及“一站式”受理等多种方式,在进一步简化了人类遗传资源的审批手续的同时,对滥用人类遗传资源的监管力度也将越发宽松。

三、缺乏自主生物信息中心,我国生命科学领域已被欧美全方位制约。目前世界主流的国家级生物信息中心有美国国家生物技术信息中心(NCBI)、欧洲生物信息研究所(EBI)、与“日本DNA数据库(DDBJ)。我国目前建有国家基因组数据中心(NGDC)、国家微生物科学数据中心(NMDC)、以及深圳国家基因库(CNGB)三家生物信息中心。由于我国分散的生物信息中心存在平台功能不全、信息交互不畅,甚至对国内封锁、对国外开放的怪异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我国生命科学相关产业已经完全依赖与美国NCBI。2013年美国政府关闭两周,由于NCBI暂停更新,导致我国相关科研工作也随之停摆两周。自2017年起,我国登录NCBI已经出现网速极慢且难以登录现象,2020年4月30日,中国大陆IP地址出现了几个小时的不能登录NCBI现象,令我国相关领域对“美国对华制裁”产生了极大恐慌心里。于此同时,我国现有基因测序公司325家,2019年市场规模达到94亿元,预计2020年市场规模将达到110亿元规模,发展迅猛。如欧美在生物信息大数据领域对我国进行封锁,将使我国生命科学与生命医学全产业链停止发展,甚至发生大面积企业关停、人员失业风险。

为此,建议:

一、制定生物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借鉴美国《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准备与应对法》《公共卫生与医学准备预案》《生物防御和大流行性疫苗与药物开发法案》《美国政府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的监管政策》等法律法规出台《国家生物信息安全保护法》,从生物威胁防范、生物医药研发、生物技术监管等诸多领域对生物信息和生物信息权等相关法律概念进行界定。创新国家生物信息安全管理与法律监督保障体系,搭建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融合的监督体系,根据我国国情与目前生物信息安全存在的空白领域,围绕生物信息进出口管理、生物信息获取管理、生物信息使用安全管理、以及生物信息成果享用管理等内容,制定针对性、系统性、完善性的管理法规与条例。建立国家生物信息安全统筹与执法合作机制,整合管理资源,形成有效的监管格局与长效保障机制,解决我国生物信息领域执法和管理机构权利薄弱现象,从制度层面有力保证国家生物信息安全以及相应法律法规落地实施。

二、建立国家生物信息资源中心,规范对我国生物信息的管理与使用。以深圳国家基因库、国家基因组数据中心、国家微生物科学数据中心以及分散于各个科研单位的生物信息数据为基础,自主建立国家生物信息资源中心。并在国家层面成立“国家生物信息与生物技术工作安全领导小组”或 “生物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作为资源中心的最高管理单位。将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人、动物、植物、微生物各种信息,包括基因或蛋白质序列、组织或血液样本、以及植物种子、微生物菌毒种等样本材料纳入保护范畴,进行统一管理与维护。围绕数据应用与共享为核心,与欧、美、日三大数据库实现数据交互,为我国生命科学基础研究及相关产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对高校、科研单位、相关企业的生物信息保密管理。一是出台生命科学研究规范性文件,要求未经审核批准,禁止将涉及民族特有基因、群体性人体信息、新物种、生物转基因信息、遗传进化信息等存在危害国家安全风险的科学研究成果在国外公开发表。二是要求所有在我国开展、或基于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生命科学、生物医学等研究课题,必须将详细完整的研究结果提交国家生物信息资源中心保存。对科研课题结题审查、科研人员职称评定时,将生物信息保密性审查工作作为必要审核条件。三是要求国内基因测序及基因检测等公司加强对生物信息数据的保密管理,禁止外资公司在国内开展基因测序与基因检测业务。对于以华大基因公司为代表的基因测序公司定期进行数据保密工作抽查,并鼓励其自主开发检测设备与应用软件,逐步走出被欧美“卡脖子”的困境。对于二十三魔方公司等提供人类基因检测服务的科技型公司进行重点监控,严密监控其掌握的中国人类基因数据的保管与流向问题。限制其业务范围与检测内容与所掌握的数据规模。同时严禁开展民族特有基因分析与特有疾病基因筛查等检测工作。


作者:曹政

责任编辑:参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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