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们倡导怎样的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价值观之集体主义再认识
一、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考察
自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来,围绕着社会主义价值,核心价值,价值观,价值体系等相关概念,理论界提出了种种不同的界定,也引发了一些不同观点的争论,但其中对集体主义的认识似乎比较肯定,即认为集体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非社会主义所莫属。如有的文章认为,社会意义上的核心价值观只有两种:个人主义价值观与集体主义价值观。社会主义社会中必然确立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价值观。[1]另有学者指出:科学社会主义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决非是平等、公平正义或者其他,而是集体主义。[2]在网络上搜索的结果《维基百科全书》也把集体主义定位为“是共产主义和无产阶级世界观的重要内容。”
其实,历史地看,集体主义并非社会主义所专属。在原始社会的部落氏族群体里,最原始最朴素的集体主义就已经出现了;封建社会的国家整体主义也具有所谓集体主义的某些表征。而集体主义作为一种观念或理论,是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在与个人主义的对立与互动中发展起来的。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等级制度和教会神权政治的斗争中高喊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人性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解放,推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个人主义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它强调以个人为中心,肯定个人的生命以及自由、私有财产等是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实在的,整个社会的结构和关系是通过个人之间的交往,特别是通过商品交换形成的。
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一方面发展了现代资产阶级,另一方面形成了现代无产阶级,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对雇佣劳动者而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自由、平等、博爱等等个人的权利,只是虚幻的空话!无产阶级除了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从封建社会的灭亡中产生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并没有消灭阶级对立。它只是用新的阶级、新的压迫条件、新的斗争形式代替了旧的。”[3]在《宣言》里,马克思揭露了“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动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4]继而提出以一个新的联合体来代替资产阶级旧社会,“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宣言》代表了无产阶级阶级意识的觉醒,也是无产阶级自觉的集体抗争行动的开始。《宣言》发出的“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口号体现了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精神和无产阶级联合起来争取自身权益的集体主义观念。
然而,考察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我们会发现,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来没有简单地肯定或否定个人主义,也很少或没有涉及集体和集体主义的话语,在马恩的著作里,我们更多的看到的是“联合体”、“共同体”的表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一段话经常被引用来说明马克思关于个人与集体关系的观点,这段话中原来译为“集体”的一词,在新译本被改译成“共同体”。马克思的原文是:“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共同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6]不难看出,马克思这里的“真正共同体”就是他在《资本论》中称为“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是比资本主义社会“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7]
在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表述上,第一次明确将集体主义与社会主义相联系,提出并建立起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思想理论体系的是社会主义苏联。苏联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与国家计划经济体制、阶级关系的变化和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相适应,提出并确立了与个人主义相对立的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1934年7月,斯大林在同英国作家威尔斯的谈话中明确提出了集体主义的概念,他说:“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并不否认个人利益,而是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8]
中国共产党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向苏联学习的过程中,也确立了集体主义价值观。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践中,将集体主义作为无产阶级的价值观,强调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新中国成立后,随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建立,集体主义不仅是作为社会主义的价值观来倡导,而且是被作为一种政治上的要求得到高度强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集体主义的内涵及其在实践中如何与体制的转变相适应进行了理论探讨。199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仍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2011年10月,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把“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的任务提了出来。
二、反思集体主义认识与实践的误区
作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集体主义,在苏联及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中,过去在认识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严重的误区。
认识上的误区主要表现为,将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对立起来。长期以来在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当中,宣传集体主义总是和批判个人主义联系在一起的。集体主义的对立面就是西方的个人主义,即把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完全对立起来。然而,从人类社会的发展来看,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都是一定社会存在的反映,个人主义也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合理性,社会个人利益的实际存在和差异性是它的客观基础。个人主义强调个性解放,人格独立,把人从中世纪封建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承认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利,对推动人类社会进步具有积极意义。马克思主义从来没有简单地否定个人主义,对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在历史上的进步作用曾给予肯定的评价。在论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时,马克思曾指出:“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个人是社会存在物。”[9]“共产主义所造成的存在状况,正是这样一种现实基础,它使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状况不可能发生,因为这种存在状况只不过是各个人之间迄今为止的交往的产物。”[10]这里,马克思明确表述了不能将社会与个人对立起来的观点。
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两种价值观的根本不同,表现在个人与社会关系上是“个人本位”还是“社会本位”?这种不同在社会政策上表现为“公平”与“效率”何者为先;在道德选择上表现为“利己”与“利他”谁更根本;在理想追求上表现为“自由”与“平等”如何抉择?等等,在这些不同层面,两者一方面是矛盾的,但另一方面又是统一和互动的。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来看,以对立形式表现出的区别,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就是绝对对立和互斥关系。把个人与集体的对立绝对化,提倡集体主义就一定要反对个人主义,显然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精神的。就像市场经济,国家干预等并非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的专利一样,对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也不宜以社会制度来划线。社会主义反对的是完全不顾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极端个人主义,而不是简单地否定和批判个人主义。对自私自利、唯利是图等极端个人主义的表现,我们当然持否定的态度,但对个人主义中包涵的合理因素,如人格独立、人权保护、个人自由、人人平等的观念应科学理性的对待,承认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其实,即使是在现代,集体主义也并非社会主义所独有。虽然在西方社会个人主义是主导的价值观,但是,要使社会获得平稳有序的发展,处理和协调好各种社会关系,也要兼顾集体利益。因此在西方社会,人们普遍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生活的规范;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会遭到社会谴责。在发生游轮沉覆、911恐怖袭击事件时的互相救助,让老人、妇女、小孩先逃生等等,这些都是集体主义的道德表现。而类似女童被汽车撞倒,路人视而不救让女孩遭反复碾压的悲剧则是不可想象的!
认识上的误区不可避免地导致现实中的误区:在认识上把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完全对立起来,现实中就表现为对个人利益的正当性、合理性的完全否定。过去,斯大林关于个人与集体关系的一段话被引用的频率很高,他说:“个人和集体之间、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没有而且也不应当有不可调和的对立。……不应当有这种对立,是因为社会主义是不能撇开个人利益的。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给这种个人利益以最充分的满足。此外,社会主义社会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唯一可靠的保证。”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对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辩证的关照,并没有否认个人利益的存在。
但回顾苏联社会主义几十年的历史,理论与实际并不一致,在实践中真正强调和主导的是个人利益对集体利益的无条件绝对服从。以苏联农业集体化为例,研究表明,农业集体化的基本出发点并不是农业发展本身的要求,更不是基于农民利益的要求,而是为实现国家工业化的集体利益目标,对农民利益的强制性集体剥夺。集体化过程中甚至把农民的住房、自用的奶牛、猪、羊、家禽和菜园等都强行收归集体所有。对这种过火行为所引起的农民的强烈不满,则采取了逮捕、拘押,迁徙等手段来打压和消除。苏联从农业集体化开始,在社会主义实践中长期忽视和否定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用集体主义的教育(如上述斯大林的名言)让苏联人民相信,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他们应当忍受并且还得忍受相当大的苦难和牺牲,美好生活的远景在向他们招手!而人民群众的个人需求长期被压抑,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因此而被质疑的结果,就是人民不再相信这种否定个人利益的集体主义,经过几十年宣传的集体主义价值观随着苏联解体成了发人深省的历史记忆。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与苏联有相同的历史记忆,人民公社和大跃进,这些在集体主义的口号下进行的集体运动,违背社会发展规律,以牺牲广大农民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代价,结果是生产力的严重破坏和集体贫穷,人祸加天灾,使得成千上万人的生命成为这种极端集体主义的牺牲品。这种将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对立起来的认识上的误区,在“文革”期间表现得更加极端。“文革”十年里,提倡大公无私,完全否定个人利益,把集体主义理解为个人对集体的无条件地服从,而集体可以完全不顾个人,“集体的事再小也是大事,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追求个人正当利益的行为被当作是对集体主义的叛逆,全国上下大搞“狠斗私字一闪念”,这种否定个人利益的极端集体主义的盛行,使得个人利益、个体权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践踏,给中国人民带来的是深重的灾难与历史教训。
三、现阶段我们倡导怎样的集体主义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拨乱反正,一方面,我们对计划经济时代“左”的指导思想下的“自我牺牲”型的集体主义进行了反思,否定了脱离实际,只讲利他和奉献,不讲个人利益和回报的极端集体主义。另一方面,作为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集体主义仍然作为社会主义价值观和对全体公民的道德要求加以提倡和宣传。在抗震救灾,防治非典,北京奥运会等重大事件中,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的优势都得到极大的张扬,给世界留下深刻的印象。美国资深媒体人士大卫·布鲁克斯(DavidBrooks)在《纽约时报》上撰文评论北京奥运开幕式说:“成千上万的中国人像一个人一样击鼓,一样起舞,按照精确的编队疾走而不会绊倒或冲撞。……这是目前的集体主义——和谐社会的高科技版本,而背景是中国奇迹般的成长。”改革开放后的中国,不仅经济发展成就令世界瞩目,同样我们的集体主义的优势也令世界瞩目!那么,在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我们仍然坚持和倡导的集体主义应该遵循什么与过去不同的原则呢?
(一)集体主义应以尊重个人为前提
从源头论之,必是先有个体,然后才有集体集体是由个体组成,而非先有集体才有个体。集体主义不是排斥、剥夺个人,而要以尊重个人为前提。无产阶级奋斗的终极目标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不仅是全人类,而且是具体的个人,马克思把“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看作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对个性和个人权利的尊重已成为现代社会人们的普遍共识。而对人的个性和个人利益的否定,绝不是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而是封建主义的整体主义、禁欲主义表现。由于我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封建主义的影响并没有完全肃清,我们倡导的集体主义也仍然带有整体主义的痕迹,对此我们应保持清醒的认识,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逐步予以消除。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物质利益原则是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最基本原则,也是社会发展的源动力。如果否认个人利益和利己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就阻塞了人类社会发展和个人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最基本的源泉,也使集体主义失去了其增进集体利益的对象和基础。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只有尊重、保障和促进所有个人利益的发展,集体利益才能发展、壮大,并反过来成为所有个人利益发展的手段。个人富裕了,集体才能富裕,国家才能富裕。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宣传“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完全是本末倒置,违反了涓涓细流方成江河的常识。
这里,我们还可以借用美国学者奥尔森的经济学分析,奥尔森认为,一般认为,由具有相同利益的个人所形成的集团,均有进一步追求扩大这种集团利益的倾向,这种论断是根本错误的!他认为,如果由于某个个人活动使整个集团状况有所改善,可以假定个人付出的成本与集团获得的收益是等价的,但付出成本的个人却只能获得其行动收益的一个极小的份额。在一个集团范围内,集团收益是公共性的,即集团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共同且均等地分享它,而不管他是否为之付出了成本。集团收益的这种性质促使集团的每个成员想“搭便车”而坐享其成。集团越大,分享收益的人越多,为实现集体利益而进行活动的个人分享的份额就越小。所以,在经济学关于人及其行为的假定条件下,经济人或理性人都不会为集团的共同利益而采取行动。为了解决个人与集体之间利益关系问题,奥尔森提出了“有选择性的激励”手段作为动力机制,即制定赏罚分明的规章制度。所谓“有选择性的激励”,其实就是物质利益原则。改革开放前,在人民公社的集体里,干多干少一个样,农民没有生产的积极性,个人利益得不到保障,集体利益也必然实现不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实行,农民立即焕发出极大的劳动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个人利益得到保障和满足,国家也就兴旺发展起来。事实充分说明了,对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尊重,是集体主义的基本前提。
所以,我们今天所倡导的集体主义,必须承认和尊重个人利益,坚持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一方面,没有个人利益,就没有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汇集而成集体利益,每个人正当的个人利益,就是集体利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在现实社会中,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人,完全脱离共同利益的个人利益也是不存在的。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中的共同利益,与个人利益本质上是一致的。集体主义就是要实现个人和集体的和谐共存,协调发展,在集体中为个人的发展留出广阔的空间,增加个人利益的同时实现集体利益,把“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作为集体主义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二)集体主义应以平等为原则
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就是消除资本主义私有制造成的社会不平等,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作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集体主义当然应以平等为原则。但是个人形成集体,在集体内部就会有领导者和被领导者,掌权者和无权者,强者和弱智等等的区别,造成集体内部成员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在这种不平等状况下,集体主义很容易成为领导者,掌权者,强者以集体名义,侵犯甚至剥夺集体内的被领导者,无权者,弱者们利益的工具。前述奥尔森关于集体行动的逻辑认为,除了“有选择性的激励”手段外,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特殊手段的强迫,个人是不会自愿地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的。根据这一分析,集体行动在一些情况下是靠强制性手段维持和实现的。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大量存在着集体的领导者,依靠手中掌握的权力,用个人的意志代替本集体其它成员的意志,把个人凌驾于集体之上,并假借集体利益来打压其他人的利益,达到其一己私利的情况。所以我们倡导的集体主义必须强调平等的原则,否则集体主义容易成为官僚主义和专制主义的工具。
在现阶段,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还达不到完全统一,有些情况下集体利益的实现往往需要以牺牲某些个人利益为代价,但这也需要贯彻平等和自愿的原则。过去,我们的道德教育,要求人民“以集体利益为重,在必要的情况下,个人应当为集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直到牺牲自己的生命”,而没有强调个人对集体的奉献和牺牲应得到合理的补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遵循平等交换的原则和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平等的客观要求,集体成员之间的关系应是平等的,个人与集体的相互关系也应该是平等的,不能强迫某些成员牺牲其利益来换取另一些成员的利益;也不能强迫个人为集体去牺牲个体的利益。因此,我们倡导的集体主义必须以平等为原则,使个人合法权益平等地得到维护,防止集体主义成为特殊集体谋求特殊利益的工具。比如,一部分暴利者和房产开发商,他们与腐败官员共谋,挟持公权,打着集体利益的幌子,侵害的是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这其实是以集体主义名义谋取少数人私利的极端利己主义!
集体主义以平等为原则,就意味着集体里成员与成员之间,成员个人与集体之间,不论职位高低,贫富与否,在集体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同样的权利与义务。在集体中,每个人都要为集体发展付出努力,而同时集体要对这种付出给予肯定和保护;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前提是集体利益反映和维护个人利益;个人自觉维护集体,集体主动关爱个人,只有这种以平等为原则的和谐的集体,才能增强集体主义的凝聚力。这样的集体主义也才会对人民群众有感召力和吸引力。
(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体主义理应共产党人率先垂范
建立在尊重个人权利和平等原则之上的集体主义,根据马克思主义的逻辑来理解,只有在消灭了阶级和国家的“共同体”中才能实现。正如前引马克思的话所阐明的: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也可以说,只有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集体主义才将真正成为全社会的价值观。
马克思在考察个人与社会关系时,认为人作为社会主体经历三种发展状态,他说“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在这里,马克思根据社会主体的人的发展状况,把社会历史划分为人的依赖性社会、物的依赖性社会、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三种依此更替的社会形式。在人的依赖性社会中,同自然经济相适应,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物的依赖性社会中,与私有制条件下的商品经济关系相适应,以个人权利和利益追求为主导的个人主义成为社会价值标准。在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中,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每个人都成为有独立个性的﹑地位平等的自由人,社会本位成为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基础。
我国现在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个人与社会关系发展的社会形式来看,现阶段我们还不能完全达到以社会为本位来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高度。我们党把建立在社会本位基础上的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加以宣传和提倡,是与党所坚持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奋斗目标相一致的。所以共产党人,特别是党的干部对集体主义理应率先垂范。正像邓小平同志所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是一致的,如果有矛盾,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这里的“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既是对共产党人的道德要求,也是政治要求。但是对于广大社会成员则只宜倡导,而不宜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中对公民就没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规定。我们既要反对极端个人主义,也要反对否定个人利益的极端集体主义。对此,邓小平同志讲:“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
因此,我们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辩证地把握作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集体主义的时代内涵。集体主义对个人主义的扬弃是一个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倡导的集体主义与未来理想社会共产主义的社会本位价值观处在不同层次,如果不加区分地对全体社会成员提不切实际的要求,反而会削弱人们对集体主义的价值认同。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共产主义者既不拿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己主义”。在现阶段,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所以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完全一致,有时还有冲突和对立,是因为我们还不具备消除这种对立的社会物质条件。所以,作为共产党人,我们今天在全社会宣传社会主义价值观,提倡集体主义,是与我们的奋斗目标所一致。但正如马克思所告诫我们的:“理论上既不是从那情感的形式,也不是从那夸张的思想形式去领会这个对立,而是在于揭示这个对立的物质根源,随着物质根源的消失,这种对立自然而然也就消灭。”当阶级、国家等这些“虚假的共同体”已经消灭,社会财富极大地涌流,在“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一“真实的共同体”里,集体主义自然会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
注释
[1]梅宁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不应将集体主义极端化》,《北京日报》2011年1月17日。
[2]王中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体主义还是其他》,《社会主义研究》2010年第5期。
[3][4][5][6][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3、287、294、119、122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9页。
[8]《斯大林文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页。
[9]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3、84页。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科社部科社原理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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