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就要真协商
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协商民主的目的是为了优化和改进决策及其执行效果。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才能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来决定和调整我们的决策和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使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现在有的地方对于应该协商的重大规划和项目工程,在决策前不协商,搞决策后通报,造成群众事先不知情、事后不买账,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
真协商需要切实保障协商主体、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做到公开透明。协商的发起者、组织者既要知道人民群众期待协商什么、想协商什么,更要让协商主体知情明政、让群众知道各方面在协商什么。以政府协商为例,就应该探索制定并公布协商事项目录,列入目录的事项,要进行沟通协商。其他协商渠道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协商内容,比如,基层协商要就“围绕本地城乡规划、工程项目、征地拆迁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等”组织开展协商,就要让协商参与者了解情况、心中有数。协商后,各方面达成的共识、存在的分歧,要向社会或者有关方面的群众进行通报和反馈,让人民群众知道。有了知情权,才能更好保障群众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才能提高协商民主的质量和效果。
真协商需要建设好各种协商渠道,突出协商渠道的特色和优势。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继续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各类协商渠道的发展程度不一样,协商的重点、特点和优势也不相同,应该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吸引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协商,共同推进工作。
真协商需要不断丰富协商平台和形式,让群众知道怎么协商。每一种协商渠道都应该有自己富有特色的协商平台和形式,比如,政党协商应当完善专题协商座谈会、人事协商座谈会,政府部门举办的一些听证会应该更规范、更具有代表性。人民团体可以搭建更多协商平台,让相关社会组织与党委政府进行协商沟通;基层协商不但要推进乡镇、街道、社区的协商,还应该推进企事业单位的协商。通过创新创造多种协商平台和形式,来增强协商民主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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