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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选登201501-深化社区依法治理 筑牢依法治市之基

来源:市委会|时间:2015-03-09

深化社区依法治理 筑牢依法治市之基

市政协民进界别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五次全会均强调要深化基层依法治理。社区是城市的细胞,是基层依法治理的有效载体。社区依法治理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在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社区依法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居民依法参与自治不足。调查发现,我市社区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参与度不高,只有22%的居民参加过社区各级居民议事会。多数居民因诉求表达渠道不够便捷通畅而怠于表达,致使楼栋院坝会议、居民小组会议常常形同虚设。

二、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的合法性存疑。目前很多社区的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是由司法部门或街镇、社区干部代为拟订,没有经过听证、公示等必要环节,仅经社区干部和部分居民代表简单讨论就予以公布。社区居民对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的知晓度和认同度不高。

三、社区法律服务机制尚未形成。调查显示,超过40%的社区是依靠社区工作人员的私人关系和本小区法律资源,不定期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且时间短、次数少、范围窄,形式单一,内容缺少系统性,群众了解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解决途径有限。部分社区还没有法律援助服务站,已建立服务站的社区也往往由于人员配备不足而不能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

四、社区居民“信访不信法”问题突出。很多居民认为法律维权程序多、耗时长、见效慢。在维护自己权益时,“信法不如信访”,认为聚集社区群众上访或堵路等非法形式比通过法律渠道表达诉求更易达到目的。如主城某小区的居民在先后两次通过“上街堵马路”方式迫使政府协调解决车库整改、减少收费问题后,现在连小区停电也采用“上街压马路”的维权形式。

五、社区依法调解不够规范,有效性不够。社区调解缺少制度保障,调解委员会运行和保障机制不健全,有的有名无实。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调解人员对法律条文不熟悉,对社区调解工作的程序、原则把握不到位,不尊重事实和当事人意愿,不能调解的强去调解,能调解的调解不好。

六、社区矫正工作亟待规范完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内容较为复杂,工作量很大。目前多数社区安排综治专干兼管以上工作,人手明显不足,矫正对象存在一定的脱管现象。且多数专干缺少专业法律素养,执行任务手段单一,事前又未做好解释说明,居民对社区矫正对象及治安管理工作有一定抵触情绪。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健全居民依法参与社区自治的制度。完善居民意见收集机制,加大社区居务公开力度,积极探索建立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街道办事处和各区有关职能部门指导的事关居民利益重要事项的评议会、协调会、听证会制度;进一步健全落实“三级议事会”、“三事分流”、“六进楼栋”等民主工作制度,力争使参与民主决策过程的居民户数达到50%以上。

二、规范完善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全面清查社区现有的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对程序、内容上不合法的要依法进行修订。审查和修订过程中,要注意发挥好律师、司法助理员等法律工作者的作用,使社区居民公约和自治章程更加合法规范。

三、抓好社区调解工作。将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加大社区调解工作保障力度;推广设立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室,依法建立健全社区调解委员会,定期组织调解员学习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及内容,注重发挥社区干部、老党员、退休干部、保安人员、楼长等居民的作用,做好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与调处工作。

四、建立社区法律服务机制。依托区县、街道法律服务机构,组建法律志愿者队伍,在社区设立法律服务工作站,推行“一社区一顾问”制度;实行“公、检、法、司”分片包干制度,落实机关单位的普法责任,定期开展普法工作;设立专职社区法律助理员,联合社区法律顾问、法律志愿者等,为居民提供纠纷调处、普法宣传、法援公证、法律咨询、社区矫正等综合性“一站式”服务。

五、健全社区治安防控体系。依法开展警民共建安全社区活动;选好配好社区居民区联防负责人,建立群防群治巡逻队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安全防范教育,增强群众自我防范意识。

六、严格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应由专门矫正工作人员负责。规范矫正档案管理,建立包括矫正对象个人基本信息、接收矫正教育情况的监外执行罪犯考察档案和统计台帐,防止脱管漏管。对于违法违规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收监执行或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严格、规范。

七、优化社区行政性和公益性服务功能。以社区公共事务中心为平台,依法抓好社区的就业再就业、低保医保等行政性服务。按照社区自治相关规定,加强社区公共服务队伍建设,努力提供群众亟需的幼托、助残、保健、娱乐、养老、代办和公共文化等社会性、公益性、福利性服务内容。引导志愿者社区服务常态化、规范化。

 

作者:

责任编辑:郑常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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