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网络谣言法律还需完善

来源:人民政协报|作者:曹作和|时间:2013-09-03

“谎言重复一千遍就有可能成为真理。”网络谣言的肆意蔓延对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贻害无穷。在纷繁复杂的虚拟网络世界中,谣言制造者穿上了“隐形的外衣”,谣言传播者插上了“腾飞的翅膀”,愈演愈烈的网络谣言给现实世界带来巨大危害。  面对网络谣言,法律不可缺位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并非没有边界。言论自由应以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度。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谣言正是突破了言论自由的限度,对他人和社会的正当利益造成了损害。任何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人都应当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打击网络谣言,对谣言制造者追责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目前规定了煽动分裂国家罪,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共14个罪名,不同类型的网络谣言行为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比如,制造网络政治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的,应认定为煽动分裂国家罪。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将被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严打网络谣言,刑法如何亮剑  当前互联网上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网络谣言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网络空间并不意味着监管空白,厘清网上言论边界,严惩网络谣言制造者,必须依靠刑法利剑。  但事实是,在针对互联网进行的历次整治行动中,鲜有动“刑”之举。原因是立法落后于实践,网络立法还不够完善。我国《刑法》仅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等行为作出有罪规定。  此次北京警方主动出击,挥重拳惩治网络谣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将“秦火火”、“立二拆四”刑事拘留,这一行动释放出对网络谣言“严打升级”的信号,在惩治网络谣言犯罪领域可能将产生“首判效应”。但在罪名的适用上也引起不小的争论。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非法经营罪与造谣本身没有关系,那么网络造谣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寻衅滋事罪分为四种情况,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网络造谣行为如果涉嫌寻衅滋事罪,可能触犯的是寻衅滋事罪第四项规定,即“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网络谣言的制造、传播依托的平台是互联网络,能否把互联网定义为公共场所,是网络造谣行为入罪的关键。  关于能不能把互联网定义为公共场所,有所争议。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五条对公共场所的含义予以明确: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此解释中并未就互联网作出单独列举性规定,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网络运用的普及,这一虚拟空间,同样给人们提供了与实体空间一样的条件,人们同样可以在网络空间中工作、交流、娱乐、社交,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虚拟空间的交流、娱乐、社交通常折射回现实世界,否则网络造谣、传谣行为也不会在现实世界产生巨大的负面危害。  关于这一点,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并认为“将网络空间定义为公共场所,这是一种刑事法学层面认识,更是司法实践的一次突破。  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的解释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超出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虽然互联网是由真实的人构成,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上的延伸,但是在人们的观念中只是一个信息平台,将互联网解释为公共场所,明显超出了“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因此认为互联网不是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  由此可见,严打网络谣言,还需要完善调整相关刑事法规,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针对各类网络谣言设置更牢固的法律防线,让网络谣言制造者付出更高昂的法律成本,还人们一个净化的互联网空间。

作者:曹作和

责任编辑:朱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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