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根本内容
坚持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应有之义,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科学把握和高度自觉。早在马克思主义创立之际,马克思、恩格斯就在《神圣家族》中明确提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决定历史发展的是“行动着的群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卷第104页)这一观点科学地阐明了历史的真正创造者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确立了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主体地位,打破了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英雄史观,实现了历史观上的伟大变革。19世纪80年代,针对历史观上的唯心主义错误观点,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再次强调,是人民自己创造了自己的历史,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是人民群众,而不是某些个别英雄人物或者某种外在于人的“观念”。
从历史发展的实际进程来看,人民群众之所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真正主体,是因为人民群众不但是物质资料生产的主体,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而且也是人类社会精神生产的主体,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同时,人民群众是社会革命建设改革的主体,他们创造着并不断改造着社会关系,从而不断推动着社会向前发展。历史上任何重大的社会变革运动,都离不开人民群众,都是人民群众推动的结果。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的那一天起,就把马克思主义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坚持以唯物史观作为自己的科学依据,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来分析历史发展的基本矛盾和基本规律,牢牢把握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基本观点。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始终毫不动摇地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党的十八大报告结合新的历史任务,旗帜鲜明地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写在“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所必须坚持的八项基本要求当中,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人民群众历史创造作用的高度自觉。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中国共产党根本宗旨的本质体现
是否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同其他一切政党的根本区别之一。中国共产党自成立那天起,就把推翻剥削阶级统治,建立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和根本宗旨。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高度重视人民民主以及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问题。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权,开始建立人民政权的尝试。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772—773页)苏维埃政权充分体现了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最大程度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各项政治权利。延安时期,毛泽东针对黄炎培先生提出的“历史周期律”问题明确提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战争的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2卷第511页)在解放战争中,我们党和军队在人民支持下,依靠弱势装备打败了强大的国民党部队。陈毅元帅在讲到淮海战役时感慨地说,淮海战役的胜利是人民群众用小推车推出来的。的确如此,正是依靠人民的力量,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最终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获得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了新中国。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又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在国家制度层面上确保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过渡形式人民代表会议,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目的。1949年8月9日到14日,北平市召开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毛泽东参加会议并向全国发出号召,希望各地迅速召开这样的会议,加强政府同人民的联系,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随后,各地迅速召开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的一种过渡形式。1954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大会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从最高法律的角度规定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始终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不断巩固和强化了人民的主体地位。
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要求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既是中国共产党90多年历史的经验总结,更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要求。
人民群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创造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前无古人的事业。在这项全新的事业中,人民群众始终发挥着创造作用。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充分发挥首创精神,开拓进取,不断创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来越宽广,理论体系越来越丰富,制度越来越完善。对此,邓小平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针对农村改革所说的话颇具代表性:农村改革的政策和理论是从基层农民群众的智慧中提升出来的,“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邓小平文选》第1版第3卷第382页)农村改革是如此,其他领域的改革也是如此。
人民群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长期持续发展的事业,人民不但是这项事业的创造主体,同样是这项事业的管理和发展主体。没有人民主体地位作用的发挥,就不可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进程来看,人民群众切实担当起了国家主人的责任,通过民主选举选出自己的代表,依法积极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项事业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确保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前进。
人民群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发展成果的享有主体。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真正主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创造者、发展者和管理者,人民群众当然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成果的享有主体。对此,中国共产党有着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明确的政策主张。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方面的享有权利不断得到完善和提高,比如,在经济生活方面,城乡就业持续扩大,居民收入较快增长,家庭财产稳定增加,衣食住行用条件明显改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扶贫标准大幅提升。在政治生活方面,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热情不断提高,参与政治的范围不断扩大,基层民主不断发展。在文化生活方面,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在社会建设和民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明显提高,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建立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人民享有主体的地位。
四、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切实把人民主体地位落到实处
党的十八大报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要求、新目标。面对新目标、新要求、新期盼,我们应该更加突出地强调人民群众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切实把人民的主体地位落到实处,贯穿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不断在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取得新成效。
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充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为人民提供广阔文化舞台,让一切文化创造源泉充分涌流,开创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持续迸发、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全面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的新局面。在社会建设方面,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一步发挥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大力开展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加紧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良性发展的格局,努力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常务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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