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政党与参政党协商的制度特征

来源:团结报|作者:朱晓进|时间:2016-04-21
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多种形式,在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中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执政党与参政党的直接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与其他协商形式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其一,从协商主体来看,政党协商的主体是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政党,政党性是政党协商的首要特点,广泛的代表性是其显著的优势所在。政党协商的主体在我国特指中国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参政党。中共与民主党派之间的政党协商实质上就是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政治协商,协商主体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多元的利益代表性。

  其二,从协商内容来看,政党协商关注国事民生的重大问题,政治性是政党协商的本质特征,最大的公共性是其鲜明的功能所在。政党作为政党政治的主角,国事是其关注的永恒主题。毛泽东曾说:“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开展政党协商的目的,就是为了把国家的公事办好,因而属于政治协商的范畴。政党协商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涉及执政党的重大决策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利益的分化是协商民主的经济基础,利益主体的多元是协商民主的社会条件,寻求公共利益最大化是协商民主的价值理想。政党是利益的代表,政党协商的本质是代表不同利益的政党主体运用公共理性实现利益整合的过程。共产党遵循“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民主党派依循“立党为公、参政为民”的理念,以人民为本的共同价值取向为我国政党协商超越党派私利、实现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根本保证。

  其三,从协商机制来看,政党协商有着较为规范的程序设计,稳定的制度性是政党协商的重要特质,有序的民主性是其独特的价值所在。政党协商的有序展开,需要为政党主体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并为其创造利益表达的诉求管道。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提出继续探索规范政党协商形式:一是完善协商的会议形式;二是完善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与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约谈形式;三是完善中共中央与民主党派中央书面沟通协商形式。政党协商的规范运行,离不开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并体现平等性、公开性和责任性等原则。从中央层面看,政党协商程序主要包括三个环节:一是准备环节。中共中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协商规划;协商的议题提前通知各民主党派中央和有关无党派代表人士,并提供相关材料;各民主党派中央对协商议题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协商环节。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求同存异,求得共识。三是反馈环节。中共中央认真研究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所提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时反馈。协商过程的畅通渠道和规范程序,为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政党协商提供了切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在“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制度框架下,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之间的政党协商以人民利益为旨归,遵循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具有新的特质和功能,体现出人民民主价值和制度的内在统一。推进政党协商民主发展,有利于协调多元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优化公共决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本文节选自2015年民进中央参政党理论研究会课题招标成果,作者:民进江苏省委会课题组,课题组组长:民进江苏省委会主委、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江苏民进参政党理论研究会会长朱晓进)

作者:朱晓进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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