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情民意信息选登201910—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据民进会员、重庆市南岸区运管所副所长艾云舟反映,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2019年3月2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其对条例中第二十四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三款:“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条款修订后已自2019年03月18日起开始施行。由于相应制度、政策未配套落实,与相关政策产生矛盾,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给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带来困扰。
一、与相关工商规定相矛盾。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先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登记手续。现有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登记为“普通货运(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即需先行取得相应经营许可后才能经营。而修改后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针对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无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按照原有工商行政规定,则该类车辆无法经营。
二、与税收政策相矛盾。现有的税收政策规定,车辆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方能开具道路运输增值税运输发票。而取消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经营许可后,这类车辆经营户无法开具道路运输发票,让他们尤其是私人个体经营业户无法正常经营。
因此许多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车辆货运经营者户为了正常经营,主动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又无法予以审批,使得道路运输管理“放管服”反而制约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为了确保道路普通货运“放管服”政策落到实处,建议:
尽快建立完善相关后续制度。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普通货运(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相关规定,取消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车辆道路普通货运业务需取得经营许可的要求。
二、税务部门修改针对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车辆道路普通货运经营业务需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后方能开具道路运输发票及增值税放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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