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春梅:法官审理案件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来源:法治重庆|时间:2016-01-24

提案人:宋春梅

重庆市政协委员

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民进重庆企业家联谊会会长

提案内容:依法治国离不开法官高素养与过硬的法律专业知识。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大力开展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实施,法官的专业性要求也在一步步加强。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因为不了解案件所涉及到的非法律专业知识,造成审理案件的困难和不公正等问题。法官除具备过硬的法律专业知识外,具备一定的与案件相关非法律专业知识也显得特别重要。     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在审理案件中有哪些优势? 

能够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快速解决纠纷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案件标的大、案情复杂、证据多、案件的审理时限过长等特点,该类纠纷成为很多法官,尤其是新手法官的头痛案件。而造成该类案件审理时间过长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对工程相关知识缺乏。大部分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都涉及到本诉与反诉,而双方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求,交上来的证据材料往往有几百页之多。法官在主持双方质证时,如果不具备建筑工程方面的知识,将会大大的增加双方质证时间,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有法官为了完成双方的质证而开了三四次庭,浪费了司法资源。另外,法官在审理过程,为了查实案件的实涉金额,法庭最终将会用到司法鉴定,而司法鉴定的耗时一般至少会用到半年以上。半年时间,几千万的资金利息也不是一笔小数目,这对于任何一方都不是一个有利的事情。

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在上一点中提到的司法鉴定,不但耗时长,费用也不低,几万块到几百万不等,这部分费用,最终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大大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成本。从表面来看,司法救济的成本主要由以下因素构成:法院收费含诉讼费、保全费和执行费,代理收费,因收集证据、开庭而支出的住宿、差旅、复印等诉讼辅助费用。其实诉讼是个风险行为。很显然,如果司法救济的成本过高,即使能够获得部分收益,但收益远低于成本,则人们将抛弃司法救济的投资方式,去寻求其他的替代救济方式,包括合法的和非法的,理性的和非理性的,如雇佣黑道、上访甚至自焚等极端方式,最终就会冲击司法威信,破坏社会和谐。因此,司法威信的提升首当其冲的要在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上下功夫。 

    更好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体现司法公正

案件错综复杂,法官需要在众多证据中找出关键点与联系点,使其成为自己的判案依据,从而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贯穿社会的方方面面,相较于法条来说,司法实践中案件更加扑朔迷离,经常有法官因为不熟悉工程专业,从而忽略掉一些关键证据,同时,还会对事实造成误判,如“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另外,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合同纠纷都请有专门律师,有的是直接由公司的人员出庭,如果法官不具备工程业相关知识,则会导致双方的沟通不畅。这种种因素,最后就使得判决结果不公正不公平。

    体现法院的公正性

    司法应当公正公开公平,除去个别法官的职业素养欠缺引起的偏颇,现在的法官在处理一些专业问题上,总是显得力不从心。而为了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时限的规定,实现司法高效的目的,法官在最后采取的将是“平衡法”,即在不过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前提下进行判案。但法院作为一个司法机关,是人们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而司法救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权益被损害者,如果法官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能使当事人达到司法救济的目的,就会影响法官在公众心中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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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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