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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财政部职责划分不清问题须修改的建议

来源:参议处|时间:2010-10-06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公布,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此提两点建议:

1、第三条第(四)款“审批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建议修改为:“对审批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进行监督”。

修改理由:本条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从条文内容上看,即赋予了财政部监管权,财政部是监管部门而不是主管部门。但该第(四)款的规定属于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而不属于监管工作的范畴。该第(四)款工作内容若赋予给财政部,则监管工作与主管工作的划分不够清晰,容易造成主管和监管混淆不清,不利于彩票事业的发展。

2、第六十二条中“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建议修改为“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双方签订的《彩票代销合同》约定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修改理由:

1)《彩票代销合同》也是一个民事合同,而民事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或合同双方约定解除的条件。在《彩票管理条例》第41条已经列举了五种法定情形,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单方解除《彩票代销合同》的前提下,再在《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新的法定解除彩票代销合同条件”,有超越《彩票管理条例》第41条之嫌。本条上述四种情形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约定解除合同条件,而将该四种情形约定在《彩票代销合同》中。

2)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系行政部门,不是《彩票代销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不宜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命令(责成)合同当事人即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与彩票代销者签订的《彩票代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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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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